首先,在交通事故复核审理过程中,各方
当事人均有权提出
起诉要求。
在此期间内,若有任一方当事人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且诉讼事项得到了法院的正式受理,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停止对该事故进行复核审理工作。
其次,在收到复核申请人
递交的申请之后,只要有任意一方当事人就同一事故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且成功获得法院的受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必须将接到当事人复核申请的具体信息以及相关事宜通知相关的人民法院知晓。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一)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当事人
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
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