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婚姻期内达成的协议大多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其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或
暂缓执行。
首先,许多夫妇在制定婚内协议时,会约定将某种特定的财物资产
继承给子女,然而,实际上这些财物依然由父母掌握。
在法律视角看来,这属于一种尚未执行的赠与行为,故此种,未能完成的赠与并不能自动产生
法律效力。
在此方面的司法实践中,这类协议存在不少争议,几乎都被法院判定为无效。
其次,尽管某些不动产被约定为婚后共有的财产,但却没有进行相关的
产权转让变更登记。
这种情况下,虽然名义上确实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但实际上并未完成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也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承认和保护。
最后,约定谁先
提出离婚就失去大部分财产的条款,常被视为对
离婚自由权利的一种明显限制,因此也很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