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做出有效判决并判定被告有权获得
缓刑,但当地
司法部门并未予以接受,这并不改变法院判决的效力。
在对矫正对象进行接收处理时,我们必须遵循严谨、透明的法律程序,这是由权力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作为依据,通过正式的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资料予以体现,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以达到公正、公平的原则。
因此,根据法定规定,司法部门应当接收被依法判处任何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对于那些
犯罪情节较轻微、具有诚挚悔过态度、无再次
犯罪之风险、宣告缓刑不会对其生活居住家园造成显著负面影响者,可以考虑宣告缓刑。
《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