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与配偶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的多年时光里,通常情况下,
离婚协议是无法进行修改或变动的。
然而,当男女双方通过协商达成
离婚意愿并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其中一方仍有可能对
财产分配方面的内容感到不满和后悔,进而提出要求改变或撤回财产分配协议。
对此情况,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严肃处理。
倘若经过深入且细致的审查,发现另一方在建立这份协议时竟然采取
欺诈或者威胁手段来误导对方,那么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裁定撤销这一份包含欺诈及
胁迫情节的离婚协议或者对其进行适度调整。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