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形中,仅仅依赖于银行转账或
汇款凭证无法
保证赢得
诉讼案件。
其原因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借贷方可能会否认借款行为的存在,而仅仅凭借银行转账或汇款凭证难以有力地证明借贷双方之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虽然这些凭证可以证实此次交易的真实性,但由于未能明确标识收款方,即实际借款的一方,使得对方向法院提供反驳
证据时变得相对容易;
再者,若出借方无法出示充分证据来证明该等银行转账或汇款凭证实际上是发放给特定借款方的,那么法院将有可能驳回出借方提起的相关
诉讼请求。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的陈述;
(二)
书证;
(三)
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