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未能按时审查并上路行驶引发的事故,并不必然需要负有全面责任。
在
道路交通事故问题上,关键在于对相关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根据不同的责任性质,可以将其细分为
主要责任、平等责任以及次要责任三个档次。
具体而言,第一点,如果交通事故主要源于驾驶员的
违规行为或者由于
重大交通事故导致
人员伤亡,那么该驾驶员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同时他的驾驶资格也将被
吊销两年;
其次,对于同等责任的情况,这种情况通常指的是在交通事故中,两个方(即驾驶人员)均存在违规行为。
双方
当事人以此类推将被视为平等责任方,他们的驾照将会被扣除12积分或者不予评分;
再者,次要责任为在交通事故中,对
方驾驶员违反规定,导致自身受伤或者丧生的情形下,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在此种情况下,他们的驾照同样会被扣除12积分或者不予评分。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