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确有非法开采行为所开具之发票得以查实,此亦可作为有力的
证据。
任何具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能力的书面或口头资料均可称之为证据。
而证据又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
物证;
2.
书证;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辩护辞;
6.鉴定意见;
7.勘察记录、搜查检视、识别
证言、侦察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必须确保上述所有证据都须经过核实确认后才能成为判断案件真实性的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