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之间存在如下差异之处:
宣告失踪需满足其主题——即自然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且时间长达法定时效;然而,
宣告死亡却未对该期限有所规定。
对于申请将自然人为失踪人的声明中,各
利害关系人并无先后次序之分,但在申请将自然人为死亡之人的声明中,各相关方则遵循相应原则行事以确保公正。
此外,二者所设立的公告发布周期也有所不同;更为值得一提的是,在二者撤销之后,所产生的效力亦呈现出显著的差别。
可以看出,这两种情况下所引起的法律效果并不完全相同。
《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