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
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方面,我们始终坚持不能低于当时市场价值这一原则。
在计算
房屋拆迁补偿时,参考以下两个标准:
首先是房屋
拆迁货币补偿,其组成部分包括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及房屋装修装饰商定
补偿金额(或者经评估后确定的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其次是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即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与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之差,或者说是被拆迁人所获得的调换
产权房屋的评估价格与其差异值。
对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其安置费等于搬迁补助费加没有提供周转房的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再加上过渡期限超出后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而遭受的损失
赔偿费;
第二种是房屋拆迁安置(被
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情况),此时,被拆迁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选择兑换与货币补偿金额相当的产权房屋;
最后一种情况是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这种类型的补偿同样有两种方式供选择,即货币补偿和产权房屋兑换。
关于其具体的计算方法,我们特别为您准备了公式作为参考:
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单价乘以成新率再加之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米建筑面积对应的
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
根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
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