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若一方阻止对方探视孩子,并无权利要求变更
孩子的抚养权;因为阻碍探望行为并非法律规定的可以变更
子女抚养权的原因。
离婚以后,未实际照顾孩子的父母其中一方有权探望孩子,而另一方则有义务提供协助。
我们不能以此为由干扰孩子的
监护权问题以及正常的教育环境,更不应让孩子沦为成人之间矛盾的牺牲品。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