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在面临
离婚纠纷时,房地产价值增长所带来的增值部分的分配方式,具体可以归纳如下四个方面:
首先,当其中一方在婚姻关系形成之前即已完全承担了房地产购置过程中所有的款项付出,并将其所有权合法的确立在他们各自名下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便可视为房产所有者的个人私产,包括该房产在这段时期内可能产生的房价增值;
第二种情形是仅有一方在婚前首次承受
购房之债,同时全额负担完所有
按揭贷款,最终使房产的所有权记录在他们本人名下。
然而,在
结婚之后,由于
共同财产被投入到按时偿
还房贷的环节,因此对于房产增值部分的分配,应按照双方共同
还贷金额与总房款数额之间的百分比进行计算;
第三种状况则涉及一方在婚前独自购置房屋,而另一方在同一阶段或婚后加入
房产证的署名,在此种情况下,房产增值部分便自然归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家庭成员需通过公平协商来确定合理的分割方案,若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最后的解决途径将交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做出结论。
最后,就如同前面提到过的情况,无论房地产是在双方结婚后还是在此之前购买,只要它的所有权明确记录在夫妇两人任何一人的名下,这栋房产都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面临
离婚的情况时,房产增值的部分同样需要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妥善处理。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