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若双方联手共同承担
购房贷款的还款责任,则该一方可针对偿还
债务后剩余的住房本金向另一方提出归还的要求。
除此之外,对于房间价值因房地产市场持续变化而产生的增值部分,联同方亦有权寻求相应的
经济补偿。
在此过程中,值得注意的是,无论
购房合同及
房产证上注明的所有人姓名为何,依据有关规定此类房产均应当被视作夫妻双方的
共有财产。
若在未来的
离婚诉讼或
财产分配程序中涉及到此类房地产的处置,这类房产则将根据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原则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处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