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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债权能否进行转让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民间借贷中的债权是具备流通性的,只需确保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手续齐全,通过双方协商并签订转移协议便可达到目的。
然而,在进行债权转让后,仍需以书面形式债务方通告相关事宜。
在此过程之中,债权转让必须能够符合如下几点条件:
首先,所转让之债权本身必须合法有效。
若债权本身不存在或失效,那么此次转让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作为转让方而言,其仅需对债权本身是否存在进行担保,而无需保证债务人是否持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因此,即使是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的债权,也仍然可以作为转让的标的;
其次,所转让之合同权益须具有可让渡性。
即法律允许转让的事项;
最后,转让双方务必达成书面的转让协议,经过各方签署确认。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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