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欠款被认定为属共同夫妇之负债,而其中一位不幸离世,债权方可向另一半申请索要;
但若是个别
债务,那么在对方离世后,仅能从其留下的遗产中寻求清偿途径。
在此过程中,如无任何遗产可供使用,同时又存在保
证人的话,同样亦可要求保证人负责偿还。
关于共同夫妇的负债,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首先,双方共同签署或离世者在日后予以承认的此类债务。
其次,凡是在婚姻
存续期内,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运作所承担的债务均包括在内。
最后,虽然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背负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若
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此笔债务实则被用于共同经营生产活动,则该负债仍视为共同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共同拥有的财产不足以负担或双方财产各归己有时,应先经双方协商确定如何清偿;
如无法达成协议,应由人
民法院进行裁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