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退出合作伙伴关系后,仍需对外承担
债务。
根据我国《
合伙企业法》之明确规定,对于因退伙前的原因所引发的
合伙企业债务,所有退伙者均须承担起无限制且不可分割的
连带责任。
具体而言:
1.在正式退出合同时,若企业尚有未到期的债务,退伙人应对此负债的相应份额予以扣除,并且需要以“对外”方式对此类债务负有无限制的连带偿付责任;
然而,对纲领内部而言,这种责任并不存在。
2.如果退伙者是因为退伙前承接或参与的相关业务而产生了负债,他们应负起连带责任。
3.当合者被强制撤离合作伙伴关系或者未经批准擅
自离开,那么无论是“对外界”还是“对内在组织内部”,他都应当承担连带的偿付责任和
赔偿责任。
4.如果退伙行为因无效或者不满足相应的法定条件而无法生效,比如经过全体合作伙伴所有一致同意的正常情况下的合法退伙,然而由于某些不足以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等原因最终导致退伙无效,类似于那些因违反而导致入伙无效的情况处理,此时,在“外部”层面上应由退伙者负责承担补充性的无限连带义务,但他们“内在”组织内部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