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六十七条明确指出,倘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患有
重大疾病或者生活无法自理,并且在采用取保候审这种方式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则可以依法申请进行取保候审。在此种情境之下,作为
犯罪嫌疑者或被告者的亲属,若其父亲身患重症,可根据该法律条款向人
民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局提交相应的申请,力求为其父亲争取到适当的取保候审权利。在进行申请操作之际,需要向上述部门提交关于其父病情的详细证明以及相关的医疗记录材料,以证实其所患疾病情形严峻并亟需他人照料,同时也应阐明实施取保候审将不会对社会
公共安全构成任何威胁。若经审查符合相关条件,那么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局有可能会批准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