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涉及到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买卖合约
纠纷中,若此笔交易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的生活所需,那么该笔
债务将被视为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之列。
2、然而,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以其个人名义承担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那么这部分债务不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夫妻双方面临
离婚诉讼时,由于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累积的债务尚未得到妥善处理,或者在
离婚之后,由于对原有财产进行分割或子女
抚养责任等问题引发新的债务,这样后续产生的这些新债务便会构成离婚后的
共同债务。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和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