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
离婚案件中,理应明确划定原为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形成的
债务,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归还之责。
在法律实务中,如果资产总量无法完全覆盖未还债务,抑或是财产所有权属于个体所有并非集体拥有的情况下,应遵循公平协议原则来确定偿还方式和金额;
但若仍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便可通过交由普通法院予以判决进行最终处理。
然而,即便
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仍需贯彻执行共同偿还已被认定为
共同债务的规定,除非有充分
证据显示这笔款项并未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支出,亦或是另一方自愿独自承担全部债务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