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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私自售卖抵押房屋应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确切规定,凡抵押人为附加抵押权之标的房屋进行转让交易时,如未事先告知抵押权人,即债权人,擅自执行此项交易行为,终究将会被判定为无效之举。
这是因为抵押人在不动产抵押期内,若要处置已完成产权登记的房地产,必须先知会并告知受让方该房产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否则,其此类未曾通知抵押权人的转让行为便无法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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