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取保候审之适用情形包罗万象,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得以独立适用之
附加刑之情况,又或是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则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风险之情况等等。然而,若某个体遭遇意外身亡,在通常情况下,其将不再承担任何
刑事责任,故而亦不再适用于取保候审之相关规定。除非在此过程中出现其他特殊情况需加以考量,如是否涉及
遗产分配、
债务偿还等法律问题,此类状况可能需要进行更为深入的法律剖析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