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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天还能办取保候审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执行逮捕之后,在其羁押期限临近届满之际,而案情仍未明朗,并且必须采用取保候审加以监管之时,方可为之。因此,若在历经37日以后,相关案件仍然悬而未决,同时又符合取保候审的一切其他必备条件,例如并无继续危害社会的风险,那么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可以向前辈的公安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然而,公安机关最终是否会批准取保候审,则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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