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执行
逮捕之后,在其
羁押期限临近届满之际,而案情仍未明朗,并且必须采用取保候审加以监管之时,方可为之。因此,若在历经37日以后,相关案件仍然悬而未决,同时又符合取保候审的一切其他必备条件,例如并无继续危害社会的风险,那么
犯罪嫌疑者或被告人以及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
近亲可以向前辈的公安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然而,公安机关最终是否会批准取保候审,则须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