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凡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须具备如下几个要素:
1.
行为人需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行为;
2.行为人为其犯罪行为提供了技术支持或协助;
3.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达到
情节严重的程度。
在您所描述的情境下,被骗取银行流水可能涉及到诸如
网络诈骗等信息
网络犯罪活动。若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并通过提供银行流水等方式协助进行支付结算,且此种行为已达到了情节严重的地步,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然而,是否构成
犯罪还需结合具体案件的所有事实与
证据进行深入剖析,其中包括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所提供的帮助性质及程度、
涉案金额以及所产生的后果等等因素。若行为人的行为未能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
构成要件,或者情节并不严重,那么便有可能不构成犯罪。总而言之,被骗取银行流水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需要根据具体案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判断。若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帮助,且情节严重者,则有可能构成该
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