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在特定条件具备之时,提交
取保候审申请。若在拘禁期间,
当事人同时符合此法条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潜在
判刑较轻、存在严重病患、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等,且实施取保候审并未产生社会危害性的风险,则其有权利向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部门请求批准取保候审。因此,在
被拘留之后,确实是有机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