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所述,取保候审与
监视居住两种措施的期限均设定为各为期十二个月及六个月。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是在
取保候审期间还是在监视居住期间,侦查、
起诉以及审判等各项工作都必须持续进行,不得有任何中断。若经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被告人的
刑事责任,或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已经届满,则应立即解除相关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同时向被采取此项措施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发出通知。因此,倘若在取保候审之后发现仍需继续审理该案,便可依据法律规定继续进行审理。取保候审这一制度本身并不会对案件的审理进度产生任何限制,仅仅是在特定的期限之内,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过程不得出现任何中断现象。一旦
期限届满或者经过审查发现不应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就应当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