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对于已经处于
拘留状态下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若存在如下任何一种情况,均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首先,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单处独立使用的
附加刑;
其次,如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及以上的
刑罚,但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的危害性;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值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可以通过取保候审来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
最后,若
羁押期限已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也需要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因此,只要
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满足上述任意一种情况,便有权依法向
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