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明确规定,对于涉嫌犯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犯罪嫌疑人,其具体的
量刑标准需视情节的轻重而定。当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各类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等),仍积极为其实施
犯罪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或援助,以及实施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服务时,若该类行为
情节严重,无疑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严厉惩罚,并且还可能会被处以
罚金。若是涉及到
单位犯罪的情况,那么相关单位将会被判处相应的罚金,同时,对于那些对单位犯罪负有
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及其他
直接责任人,也将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进行
处罚。倘若这些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犯罪
法规,则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