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审理阶段的审查工作中,若察觉到
犯罪当事人或被告符合以上诸条款中所列任何一种情况,皆可自行决定采纳取保候审措施。究竟是否适宜采用取保候审措施,需综合案件的实情以及犯罪当事人或被告的现实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考量。倘若检察机关经评估后认定,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并且满足了上述条款中的任意一项条件,便可依照法律程序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