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办理取保候审这一事项上,并无固定的时间界限规定,例如是否需要选择在上午或是下午进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下列任意一种情形,均有资格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又或者是实行单处
附加刑;可能会被判
处罚金,同时又不至于对社会造成危害;患有
重大疾病,无法自我照顾,或者是哺乳期女性以及孕期女性进行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在
羁押期限即将到期,但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上述任一条件,便可随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不存在所谓的“早晨办理取保候审是否更为适宜”的法律限制。关键在于,必须
保证取保候审申请的流程合
法规范,并且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实际状况及法律规定的条件相吻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