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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法律行为对另一方有法律约束力吗

夫妻任何一方在履行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职责时所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另一方具有适当之拘束效力。
在夫妻彼此间存在日常事务代理权之情况下,无需考虑配偶是否知晓或承认此等代理行为,夫妻双方皆应共同分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之责任,除非在进行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时,夫妻中的某一方已经向相对人明确表示,其代理之行为仅代表他本人的个人意志,且对此有所约定。
此外,为保障公平交易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条款亦明文规定了善意相对人的制度,即夫妻之间对其中一方可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界限之限制,在面对善意对待的第三人时,皆不得作为对抗性的因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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