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若陪嫁之财物系在
婚姻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前由女方所得,则此笔财产应被视为女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在日后出现
离婚的情况下,男方无权对其进行分割。
反之,如陪嫁的财物是在新人办理完
结婚登记手续之后才得到的,除非有明确约定此财物为只
赠予女方一人的财产,否则,它将被理解为夫妻双方共有之资产,当面临离婚的可能性时,这笔财产需依照
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