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依据合同享有
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方均需履约且需同步履约的双务合同环境下,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应当同时履行自身义务的一方
当事人可通过提供相关
证据证明另一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无法履行或未能按照约定
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有权利保留自身的给付义务。
这部分保留的给付行为所带来的权力即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双方之间相互承担着履行同一性质义务的时候,若未明确规定谁应先履行或后履行,则应视为必须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此情况下,如其中一方在另一方尚未完成相应义务之前拒绝向对方提出支付请求,是合法合理的。
同样地,如果一方在接受对方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现该项义务并未完全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那么他便有权利拒绝接受对方相应的履行请求。
《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
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