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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负担离婚前不知的债务

关于应否负担离婚前提起而本人并不知情之债务,这一问题需辨别具体情形并详加分析才能得出适当的处置方式:
首先,婚内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存在夫妻其中一方便于日后予以追认等符合共同意愿之表达所形成的负债,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且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必不可少之需求所产生的负债,都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者需互相承担还款责任;
其次,如果婚内某方以个人名义进行的借款行为,其金额明显超过了家庭常规生活所需的范畴,则此种情形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归咎于该名借贷人提出的个人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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