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商达成的
离婚方案中,由婚姻注册机构在接收到相关
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若有任何一方对该离婚提议表示反对或犹豫,则可向婚姻注册机构提出撤销此项离婚申请。
在此所述的停滞期截止之后的三十日内,需双方共同赴婚姻注册机构申请并领取
离婚证书;
如果未能按要求进行申请,将被视为已自愿撤回
离职申请。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