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非血缘所生的孩子同样享有
抚养权利。
如若孩子为
领养而来,那么养父母与其子女的法律地位与亲子关系无异,自然拥有对其养育的抚养权。
而对于继子女或因其他缘故并非亲自生育的情况,只要
当事人曾经承担起对孩子的
抚养职责,并已与之建立了哺育关系,该
责任人便同样有权享有
孩子的抚养权。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
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
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
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