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严格的法律条款,
刑事案件并不适用于进行调解的程序。
我们通常所讨论的“调解”其实是专门针对民事案件,并以法院为公正的第三方进行协调,引导
民事纠纷的受害者及施害者达成共识,最后由法院以正式文书——调解书的形式记录此次谅解事项。
然而,在涉及到
刑事诉讼事务时,参与的双方就变成了以下角色:
其中一方是
涉嫌犯罪的
当事人或者需要承担
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另一方面则是代表国家利益的
公诉机构。
根据法律规定,
公诉机关严禁与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和解协议。
由此可见,
刑事和解,即在
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种特殊环节,旨在通过身份不明的调停人员或其他机构作为媒介,让受害者与罪犯之间有可能直接接触并探讨如何解决问题。
在彼此达成
民事赔偿并达成谅解之后,司法机构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减轻甚至撤销对罪犯的指控。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
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
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