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
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
紧急避险行为导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不可预测的损失时,紧急避险者并不需承担任何
赔偿责任,而应由引发险情事件的
责任人来承担赔偿责任。
若所涉及风险是自然灾害因素引起的,那么紧急避险行为者也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尽管如此,他仍可以向受灾者提供适当的经济资助。
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紧急避险者在实施
避险措施过程中使用了不当手段或者超过了必要的处置范围,对无辜人员或财产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此时他就必须承担起适当程度上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
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
若紧急避险行为本身并未给他人带来直接的实质性损害,则紧急避险者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但倘若紧急避险行为超越了必要的应对范围,给他人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害,这时紧急避险者就必须为其行为负责。
但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酌情减轻或者消除其刑事责任。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