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当被判
徒刑的罪犯在刑期结束之际回归社会之时,执掌
刑罚执行大权的机构应履行职责,依据相关
法规及程序,立即将已经
刑满释放的犯人予以
羁押并向其亲人
家属送达通知。据此,由公安部门、监狱,或其它具有相当权力和资格的执行机构来担负起告诉罪犯家属前来接人的责任,对此不会有任何疑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在
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
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