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82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对已被控
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先行
拘留措施。即便在
犯罪嫌疑人已经完成
询问笔录的情况之下,只要公安机关认定其所涉嫌行为满足该法条中所列举的任一条件,便可依法决定对其进行拘留。因此,获取询问笔录的结束并不标志着
当事人已经被排除在可能遭到
刑事拘留之外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