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相关规定,当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实施未经批准而向社会人群募集资金的行为(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抑或采取其它类似手段向公众吸收存款从而破坏正常金融市场秩序时,将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
罚金的
民事责任。若涉及到的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处罚,同样需要支付罚金。而当
涉案金额达到特别巨大或出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并且仍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
对于那些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的业务人员来说,他们同样可能会受到
刑事追责。具体的
量刑标准将会根据其参与程度、
犯罪情节以及
犯罪所得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评估。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些业务人员在案件进入
公诉阶段之前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
赃款和
赔偿损失,以尽可能减少对受害者造成的伤害,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机会。因此,业务人员的最终
量刑结果将取决于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我们无法给出一个固定的量刑预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
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