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当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依法实施
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有责任对其是否有必要继续
拘留在审讯环节进行仔细的审查,这也是确保
司法程序公正性的重要手段。据此可知,如果在
交通肇事案件中,相关的
犯罪嫌犯或被告人在经由人
民法院逮捕后,人民检察院若经过严格的审慎审查后判定不再有继续
羁押的必要,应该及时提出释放申请或者修改之前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相关部门在此情况下,应该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向人民检察院通报
案件处理结果的相关信息。因此,尽管在实践层面上,关于交通肇事这类典型
犯罪类型的
批捕时间尚未确立明确且统一的标准,但法律明文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应在十天之内将案件最后的
处理决定告知相关部门,这也就意味着,该类案件从判决并执行逮捕到有可能获得释放或修改
强制措施而言,整个流程可能需要大约十天的时间来完成,然而,这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实际情况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审查工作的需求而有所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