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百一十二条所明确规定,对于
自诉案件,人
民法院拥有行使调解权,而
自诉人在审判程序中,有权在宣告判决之前与被告人达成自行和解或撤销
自诉的决定。这就意味着,若自诉人选择通过和解方式解决
纠纷或者主动撤回自诉请求,那么他们将无需亲自出席法庭参与法院的判决过程。然而,如果自诉人选择接受调解,那么调解的最终结果有可能会直接影响到其是否仍需出庭。然而,若自诉人拒绝接受调解或者调解未能成功,那么他们仍需按照法律规定出席法庭并参与法院的宣判过程。因此,自诉人是否需要亲自出庭参与审判,主要取决于他们自己的意愿以及案件的实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
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