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八十七条所明确规定,
追诉时效的时限与特定
犯罪的法定最高
刑罚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关于
贪污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罚的设定,可能会涵盖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乃至
死刑等多种
量刑选项,具体则需视该罪行的严重性以及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而定。若贪污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罚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其对应的
追诉时效期限即为五年;若为五年以上但不满十年有期徒刑,则追诉时效期限相应延长至十年;若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期限则进一步延长至十五年;至于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追诉时效期限则长达二十年之久。然而,若在二十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相关案件进行追诉,则须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执行。因此,对于贪污受贿罪而言,其
追诉期并非永久性的,而是严格遵循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时效期限。一旦超过此期限,原则上将不再启动追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