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若公安部门认为作出的不
起诉决策存在不当之处,有权提出复议申请;若其意见未能得到采纳,亦可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求复核。这就意味着,倘若公安部门在接获
不起诉决定书之后,发现其中存在错误,便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如提出复议申请或请求复核。因此,即便在取保候审十余年之后仍未撤销案件,只要公安部门认为该决定不当,便有权利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复议或复核等措施。反之,若公安部门并未采取任何相关举措,抑或是其所提出的处理建议未能获得采纳,对于
取保候审后长期未能撤销案件的情况,则可能需要通过更深入的法律审查及解读进行解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