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明文规范,倘若有人故意恶意
透支信用卡,且
涉案金额达到相当程度,便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
信用卡诈骗罪。对于那些
主动投案,并向有关部门如实交代
犯罪事实的行为,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规定的“
自首”制度,
司法机关可据此酌情给予从轻或减轻惩处的待遇。然而,这其中究竟是否具备从轻或减轻的合法权益,以及具体的从轻或减轻幅度,还需参酌具体案件的详细情形与法院依法做出的最终裁决而定夺。因此,如若
当事人欠款
信用卡且
涉嫌诈骗罪之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坦白罪行,那么法院在对其作出审判时将会充分权衡其
自首情节,或许会据此给予适度的从轻或减轻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