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而言,若在警务执行过程中察觉到已被
羁押之人并不应于提交
逮捕申请,必须即刻释放
当事人,并向其开具相关的证实材料及释放令。换言之,警方若在当事人被羁押之后,二十四个小时内进行实质性的审问工作后,发现其实施
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或
犯罪情节畸轻,不足以构成足够的
犯罪责任,或是在超过合法
羁押期限仍未完成对该罪案的办结事项,且需更迭强制性惩罚方式的情况下,理应解除原先的
刑事拘留处罚。同时,若公安机关发现被羁押者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得到立即释放的情况,例如在涉及
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中,已确认
未成年人的
监护人存在并能够承担其监管职责,亦可作出相应的决定解除原有的刑事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应当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