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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刑事拘留的情形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而言,若在警务执行过程中察觉到已被羁押之人并不应于提交逮捕申请,必须即刻释放当事人,并向其开具相关的证实材料及释放令。换言之,警方若在当事人被羁押之后,二十四个小时内进行实质性的审问工作后,发现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或犯罪情节畸轻,不足以构成足够的犯罪责任,或是在超过合法羁押期限仍未完成对该罪案的办结事项,且需更迭强制性惩罚方式的情况下,理应解除原先的刑事拘留处罚。同时,若公安机关发现被羁押者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得到立即释放的情况,例如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中,已确认未成年人监护人存在并能够承担其监管职责,亦可作出相应的决定解除原有的刑事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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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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