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
取保候审后是否仍需
开庭审理的问题,并无相关
法规予以明确规定。所谓取保候审制度,乃是指在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为确保被告人在法庭审判期间不会逃避司法责任,保障刑事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而对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关于是否需要再次开庭审理,则需视案件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查
证据、是否存在新的事实待查证等等。若案件已进入第
二审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第
二审人
民法院应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除非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换言之,除非出现特殊情形,否则第二审法院通常不会因取保候审的变更而重新启动开庭审理程序。综合以上分析,取保候审后是否需要再次开庭审理,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然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或
抗诉案件时,必须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除非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
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
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
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
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
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