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法律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78条明确指出,那些被判处
有期徒刑的
犯罪主体,在服刑期间,如若能够严格遵守监狱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真诚的悔过意愿,或是在此基础上存在良好的
立功表现,则是具备
减刑资格的。因此,倘若某个
犯罪者不幸被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然而在狱中表现优良且满足以上所述的
减刑条件,那么他确实有机会获得减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减刑之后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低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换言之,必须达到最低一年半的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