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于
刑事案件的
定罪量刑应遵从
证据为主、言辞为辅的原则。这也表明,即便被告人口头承认了所涉
犯罪行为的存在,若无其它确凿证据加以证实,也无法对该被告人定罪
处罚。因此,当被告人在
刑事拘捕之后推翻原有的供词时,即人们通常所说的"
翻供",只要未有其他有效证据能够直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真实性,便不可仅仅根据其翻供内容,便给予其相应的
罪名指控和惩罚。基于现有法律制度,被告人在
刑事拘留期间是完全有权进行翻供的,但至于这是否会对最终的判决结果产生影响,则需结合全案所有证据材料进行全面评估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