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该条款主要指出,任何
当事人对未经许可
驾驶机动车辆的
违法行为被
公诉机关认定为具有
危害公共安全危险性时,均应接受相应
法律制裁,包括推行强制
拘役措施以及罚款等
附加刑罚。若在
无证驾驶过程中,还涉及到其他相关
犯罪行为,则应按照法律规定,以
处罚更为严厉的条款进行
定罪量刑。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节及法院的裁决权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