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接获
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之后,应于三日内就此作出相应的决策。因此,对于取保候审这一事项的处理,应当严格遵循上述法律
法规所提供的期限要求,即在三天内完成审批及操作流程。若对变更强制措施持有异议,则有义务向申请人公示原因并给予充分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